律师办案,法官判案,检察官监督,其他一切司法活动。从个体方面论,一言以蔽之,只需要八个字提纲携领:事实依据,法律准绳。一个是现实一个是抽象。将二者完美媾和的条件有两方面:一为法治环境的相对纯净。二为执法器者的独特大脑。所谓独特大脑并不是天才大脑。而是一个可以让现实问题与抽象规则结合起来的大脑。它应当具备两套处理机制,法律逻辑与社会经验。这两套机制的运作不应当非此即彼,而应该完美的融合,完美融合的催化剂则是价值的判断,而价值判断又隐涵于法律规则与事实生活当中。
获得正确的价值判断,就应当将法律规则与事实生活背后的价值体验出来。这种价值的最高原则是,整个社会环境与自然环境积极健康的讯号与规律。而在具体国家的法治中,整体的也是最抽象价值原则,规定在最高位阶的法律当中。所有的具体法律法规都在演绎这最抽象的价值原则。抓住具体法律法规对冲突价值在博弈中的引导,则抓住了法律适用的牛鼻子。
这个牛鼻子仍然是非常抽象的,牵牛鼻子的事那是玄之又玄的么?那是不可能的。所谓神而明知存乎其人,只是那个人在务实过程中条件反射的获得正确抉择而已。
霍姆斯大法官名言“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这句话道出了持法器实现个人信仰的天机,同时也道出了进阶法律殿堂的门坎并不算很高,至少无法与数学殿堂之门坎相较量。霍姆斯法官所谓的“经验”并非指在实务操作过程中所获得的技能,比如律师对一自己不熟悉的法律业务,在接触一两个案子之后明白了具体的流程以及一些注意事项,在今后遇到同类的问题时可以顺当的处理,这种是属于技能性的经验。与霍姆斯所称之“经验”不在一个层次上,尽管技能性的经验与价值的判断息息相关,但是霍之"经验"更侧重于对基本价值衡量取舍的智慧,这种智慧基于实际的矛盾,但其高明之处是在能通彻深度的理解其价值的社会影响,以及能在两股相捋力量中作出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抉择。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经典案例,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者制定的成文法,就是这种抉择的具体的典范,它不仅仅针对一人一物,它能波及苍生的切身利益。不在其位不谋其政,不到那个地位身份,是没有机会作出这样影响力的抉择的,而能作出这样影响抉择的人,必定有其秉赋。所谓的秉赋,一方面也许正是实际技能性经验的累积,但更多的是其人深远的目光,能观照抽象价值博弈所带来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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