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夙生律师为代理了一案件到抚顺望花区人民法院阅卷,遭到法官阻止,迟律师据理力争,所谓死磕,并用微博摄下与法官争执影像。群友顶之,多次力争后,迟律师享有了基本的阅卷权利。开庭日,在入庭前一小段时间,迟律用微博直播了一会儿预告视频,后续在开庭过程中则没有她本人提供直播的影像。后据法院方称,迟律违反法庭审理规定,违法在庭中直播。法官遂集法警将其处理(赶出),没收其手机电脑物品,并造成迟律师身上多处挫伤。迟律年逾六旬,是著名磕派律师,往往为正义权利而不顾惜身体,又多微博粉丝,善于网上互动。
此次事件引起众人哗然,望花区人民法院在处理此事件过程中间,不乏有报复之虞,尤其是望花法院居然在官方微博中,发一些引导网友对迟律师进行污名化的言论,有损法院威严,令人不耻。
迟律师直播的在法院法官办公室争执阅卷的场景:
抚顺望花区人民法院对此事的声明:
我们注意到,上述声明中提到是迟律师电脑中显示的是“正在进行的庭审笔录的实时内容”在法院未公布原始录像资料时,对于法院声明中所提到的庭审笔录,我只能理解为文字性的内容,即对庭审活动进行记录的文字载体,而不是对庭审现场活动直播的影像内容。如果是记录反映庭审活动的文字,这当然不算是违法对庭审的录音录像,这是完全应当允许的,文字记录是个人头脑对现实状况的影射,是对现实的主观记录,它可以真实的反映现实状况,也可能不能真实的反映现实状况。重要的是文字记录可以辅助人的思考,帮助人的记忆,因此无论什么样的庭审,都应当允许当事人及代理人用文字进行记录。
事发后,迟律师受伤的事情开始发酵,令众人不服。抚顺望花区人民法院居然发出了以下的微博,欲以污名化的方式占领舆论阵地,愚不可及,并让人大跌眼镜。可能感到影响恶劣,不久便删除了这两条微博,可惜已被网友截图。
一些人对于卖淫者,用道德的棍子鞭笞她,用所谓高尚的伦理贬损她,对于倡卖淫合法化者也以此进行污名败坏的行为。对于前述种种我将予以不耻的白眼。卖淫行为虽并不算得高尚,但是至少比贪污腐败者高尚,卖淫者没有掠夺他人的钱财,靠身体付出获取报酬。而那些侵吞上亿国家资产(老百姓资产)的窃国者,表面光鲜行为高端,实则收刮纳税人民脂民膏,抢夺老百姓的钱包。两者相权,卖淫一词并没有那么的可耻。另一种可耻,是借卖淫来污蔑他人的人品,就像迟律师一事,因迟律师作为全国人大代表,曾提出过让卖淫合法化的建议,望花区人民法院便将这则消息翻出来,放在迟律阅卷风波当口,意欲何为,很明显,就是要先从人品上污名化迟律师,让迟律师在所谓的道德上受到大众的唾弃,从而赢得舆论支持,你说这愚蠢不愚蠢,可笑不可笑。
更有一些“相关”人员在这种微博下面扇风点火,倾向性的诱导网友对迟律师进行污名。
查询上面这个排第一位的个“壹伍玖一一一”的微博用户基本资料,其个性签名为:songruxuan,而这个微博在发了这样一条评论后,现在看到却是删除了所有的微博。
再一查询原来望花区法院有一法官名宋茹萱者,不知可与上述微博签名的songruxuan者为同一人,如是,则这行为可光明磊落?又比提倡卖淫合法化者的品格高?
借用网友一段评论:
以下内容为2017年5月12日更:
今天刷微博,看到迟律师就此事发布的微博,律师协会赶往望花区法院后,望花区法院给出的答案是视频已经损坏,为什么视频损坏得总是如此凑巧,遥想去年才发生的雷阳案中,几位当时执法警察所拍摄的执法视频也在后来离奇的损坏,我们便知这其中一定有猫腻。而且有明显的猫腻。为什么呢,望花区法院在事发后即声明说,他们已经封存了视频,既然这样说明当时一定有完好视频,那么封存了完好的视频,到现在律协来调取时,却说视频已经损坏,这不是自己往自己脸上抹屎么?
以下图片中望花区法院声明已经保存视频:
迟律师及律师协会去找法院要视频看时,出现这样结果:
网友评论:
此次事件引起众人哗然,望花区人民法院在处理此事件过程中间,不乏有报复之虞,尤其是望花法院居然在官方微博中,发一些引导网友对迟律师进行污名化的言论,有损法院威严,令人不耻。
迟律师直播的在法院法官办公室争执阅卷的场景:
迟律师等与法官激烈争执要求阅卷在法庭开庭时被法警拖出后,受伤情况:
迟律师阅到卷
迟律师开庭前的直播
抚顺望花区人民法院对此事的声明:
本院于2017年5月9日上午9时开庭审理原告抚顺大东贸医药有限公司诉被告抚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第三人抚顺市企业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抚顺市乾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销工商行政许可(营业执照)一案,上午11时35分,发现原告代理律师迟夙生在网上发布质疑法院庭审的微博。本院高度重视,立即组成调查组,经调取开庭同步录音录像,并经对合议庭法官和司法警察的调查,现将有关事宜回复如下:
关于网传迟夙生律师发布的参与本院代理案件有关质疑的调查说明
1、关于迟夙生律师发微博反映本院不让其看卷的问题。
经调查,5月8日上午11时,原告代理人迟夙生律师到本院提交该案件的代理手续,并要求本院向其提供原告起诉状、原告方举证通知书及被告答辩状。本院主审法官告知其上述材料已经送达原告。迟夙生律师要求对以上材料拍照,经允许,她拍照后离开本院。
2、关于迟夙生律师微博反映开庭过程中,被法警抬出法院的问题。
经调查,5月9日上午9时本院开庭审理该案,9时30分法官高辉因考虑到开庭前,迟夙生律师进入本院后,已经在“一直播”发布开庭预告。法官高辉担心其在庭审过程中继续直播,来到律师席前,发现律师迟夙生使用的苹果电脑页面显示的内容是正在进行的庭审笔录的实时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庭规则》第十七条第四项庭审纪律中关于“在庭审活动中,不得实施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的规定,要求迟夙生律师关闭电脑,被其拒绝。随后,迟夙生律师拿起手机拍照,继续实施直播行为,并大吵大闹。见此情景,审判长张耀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庭规则》第十九条关于“对于不听劝诫的,责令其退出法庭,对拒不退出法庭的,指令司法警察将其强行带出法庭”的规定,宣布休庭,并指令法警将迟夙生律师带出法庭。
上午10时,迟夙生律师在自行走出法庭下楼梯时倒地,4名法警和法官高辉马上将她抬到平整地面,见其衣服不整,法官高辉将迟夙生律师的外衣为其盖上,又找来被褥、枕头,将其安置好,直到迟夙生律师被120工作人员抬走,送去中国医大盛京医院集团抚顺医院。整个过程中,法警未有任何拉拽和过激动作。
二0一七年五月九日
我们注意到,上述声明中提到是迟律师电脑中显示的是“正在进行的庭审笔录的实时内容”在法院未公布原始录像资料时,对于法院声明中所提到的庭审笔录,我只能理解为文字性的内容,即对庭审活动进行记录的文字载体,而不是对庭审现场活动直播的影像内容。如果是记录反映庭审活动的文字,这当然不算是违法对庭审的录音录像,这是完全应当允许的,文字记录是个人头脑对现实状况的影射,是对现实的主观记录,它可以真实的反映现实状况,也可能不能真实的反映现实状况。重要的是文字记录可以辅助人的思考,帮助人的记忆,因此无论什么样的庭审,都应当允许当事人及代理人用文字进行记录。
事发后,迟律师受伤的事情开始发酵,令众人不服。抚顺望花区人民法院居然发出了以下的微博,欲以污名化的方式占领舆论阵地,愚不可及,并让人大跌眼镜。可能感到影响恶劣,不久便删除了这两条微博,可惜已被网友截图。
一些人对于卖淫者,用道德的棍子鞭笞她,用所谓高尚的伦理贬损她,对于倡卖淫合法化者也以此进行污名败坏的行为。对于前述种种我将予以不耻的白眼。卖淫行为虽并不算得高尚,但是至少比贪污腐败者高尚,卖淫者没有掠夺他人的钱财,靠身体付出获取报酬。而那些侵吞上亿国家资产(老百姓资产)的窃国者,表面光鲜行为高端,实则收刮纳税人民脂民膏,抢夺老百姓的钱包。两者相权,卖淫一词并没有那么的可耻。另一种可耻,是借卖淫来污蔑他人的人品,就像迟律师一事,因迟律师作为全国人大代表,曾提出过让卖淫合法化的建议,望花区人民法院便将这则消息翻出来,放在迟律阅卷风波当口,意欲何为,很明显,就是要先从人品上污名化迟律师,让迟律师在所谓的道德上受到大众的唾弃,从而赢得舆论支持,你说这愚蠢不愚蠢,可笑不可笑。
更有一些“相关”人员在这种微博下面扇风点火,倾向性的诱导网友对迟律师进行污名。
查询上面这个排第一位的个“壹伍玖一一一”的微博用户基本资料,其个性签名为:songruxuan,而这个微博在发了这样一条评论后,现在看到却是删除了所有的微博。
再一查询原来望花区法院有一法官名宋茹萱者,不知可与上述微博签名的songruxuan者为同一人,如是,则这行为可光明磊落?又比提倡卖淫合法化者的品格高?
借用网友一段评论:
HolyHighhhh:你一个地方法院发微博问全国人大代表的的建议靠不靠谱?[疑问]人大代表的任何提案是人大代表的权利!是宪法赋予的权利!别说是提案,建议,就是骂你都有言论免责权。希望望花区法院早日公布视频,对于谁是谁非,及早给予一个公道的说法,以维护法院的形象,还迟律师一个公正。
以下内容为2017年5月12日更:
今天刷微博,看到迟律师就此事发布的微博,律师协会赶往望花区法院后,望花区法院给出的答案是视频已经损坏,为什么视频损坏得总是如此凑巧,遥想去年才发生的雷阳案中,几位当时执法警察所拍摄的执法视频也在后来离奇的损坏,我们便知这其中一定有猫腻。而且有明显的猫腻。为什么呢,望花区法院在事发后即声明说,他们已经封存了视频,既然这样说明当时一定有完好视频,那么封存了完好的视频,到现在律协来调取时,却说视频已经损坏,这不是自己往自己脸上抹屎么?
以下图片中望花区法院声明已经保存视频:
迟律师及律师协会去找法院要视频看时,出现这样结果:
网友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