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作为企业的法律顾问,日常法律服务工作中最多且很重要的就是替客户单位起草修改与谈判合同。合同的签订是双方利益妥协的结果。一般民事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最后都基本上会达到一个对双方来讲公平的结果。有些合同内容很多,动辄七八千上万字,比如建筑工程方面的合同,有些合同又十分简陋,当事人为了交易的简便,往往写一两句话就了事。在民事活动中,这两种交易现象,不能说孰优孰劣,在复杂的交易活动中就必须要有对全局的把握,对细节的描述。建筑活动本身涉及的钱多,关系复杂,利益冲突也多,因此国家指导性示范文本,非常全面,可以说事无巨细。这样对合同双方都是有切身的好处,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规定各种交易过程的程序,时限,后果作合理的安排,对于事后处理起纠纷来说,有重要意义。而更多的合同关系产生于自然人之间的一些常见的法律关系。当事人一般为图省事就很随意的在纸上写几点东西,有时我们拿到这样的东西来打官司,脑袋确实会被搞大。
较为简单的法律关系的合同在拟定修改与谈判中律师应当注意一些问题。如背景摸底,法律风险提示,在一定程度上尽力促成双方达成交易等。
合同拟定与修改之初,进行背景摸底十分重要。背景摸底也可以称之为尽职调查,在非诉讼的法律业务中,为了出具一份经得起事实与法律检验的法律意见书,是要把目标公司或目标项目的祖宗全部请出来,做评估的,不厌其烦的对各方面的陈年旧帐进行爬梳调查,从法律角度对其合法合规性进行检验评价。对于普通的投资者来讲,他没有专业知识与充足的精力来作调查,但投资者的资金安全是首要的,包括主管机关对项目的风险控制,他们所依赖的东西就是各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性意见。投资者之所以将钱拿给别人用,其信任的来源也是各专业性的意见。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文字虽然干瘪,结论即使枯燥,但兹事体大,其中的每一句话都不能随意书写,更不能信口雌黄,必定是基于事实的真实情况和严谨的逻辑推理而来。
一个房屋租赁合同,一单货物购销协议,一份离婚协议书不可与前面所述的法律意见书做过多比较。但是,虽然说从工作量的大小与广度上来看,法律意见书(一般指用于资本平台者)要复杂得多,但对于日常生活中常见的合同,仍然要求对合同的审核有全面性的要求。
现在网络上现成的各种合同范本多如牛毛,任何一种类型的交易文本都能找得到。于是一些人对律师动不动就提出拟定修改合同要收成百上千的钱很不以为然。之前我遇到一个态度傲慢的当事人,对我提出的根据重庆市指导标准要按小时收费或按件收费的要求不屑于理解,并说:“这个事情就这么简单,还要收这么多费用?”我说:“既然简单得很那请你自己做吧。何必来浪费你的钱我的时间?”而正是因为不懂所以才认为是简单,即使认为简单自己做却仍然不放心,同时认为律师的钱拿得太轻松了,所以做这行有苦恼有时候就在这些地方。
现实生活问题万千变化,没有同样叶子也没有同样的合同,背景的差异,当事人的特殊要求,此一时与彼一时都会大不相同。对标的物的现状了解,交易方式的知悉,合同终止后恢复的处理等等方面都需要充分予以考量才行。
双方的谈判如同拉锯战,每一方应当对谈判所涉及的大的问题首先定一个基调,这个基调当事人本身要定,律师也要定。对于一方先拟定好的合同,对方往往会逐一产生质疑,合同需要双方作一定的妥协,否则交易很难达成。作为律师来讲从专业的角度应当尽到提示风险的义务,对于当事人的一些坚持,有时候是可以让步的,有些情况确实应当坚持,律师应从法律角度予以阐释,给出建议,最后由其自己定夺。对于当事人认为无关紧要的事实,如果认为法律风险确乎存在或竟较大,则必须保留意见作出充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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