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乃告诉相对人,对自己未来行为的预期。
无论是民事行为的承诺,还是感情付出的承诺,最终都要指向具体的行为。民事行为的履行会受约束,但是感情的承诺却无法控制。
一个人的字迹可以看出一个人的品行,这个说法大了点。但是,一个正常人在一般情况下书写的字的痕迹却是独有的。认真书写时的工整与随心书写时的洒脱,虽然看似大有不同,但是笔尖上的起承转合,无不将自己的习惯流露出来,在司法鉴定中,对于一个人的字迹的疑义,都是能通过技术手段鉴定出来真伪的。
一个人的指纹更是独一无二的,指纹的痕迹更能直接反映人的移动轨迹。当在签订协议时,所摁下的手印一定是这一个人的手印,它能表示一种事实的真实性。
在签订合同的时候,法律规定签字与捺印具有同等效力,后果均是导致自己愿意承担约定内容的约束,可以表示行为人的意思。除了上述两个主要原因外,自古以来签字与摁手印均是作为个体身份存在的表示。它具有便捷性与易操作性,且不容易伪造。艺术作品的书法绘画的署名,公文的签署,“朕”的御批,囚犯的画押等等,直到现在科学技术如此发达的年代,在民事活动中,原始的签字捺印仍然是用得最多的。
对于电子商务活动的日益兴盛,今后对于商务交往中的电子签名也会适用得越来越多,国家颁布了《电子签名法》,如何进行电子签名,相信绝大多数人都是不清楚的,不清楚不代表不能使用,事实上大部分人,尤其是年轻人,喜欢在网上捣腾的人基本上都和电子签名打过交道,直接的就是网银付款与淘宝购物。当你在淘宝上下单时,你在作一个民事行为,通过网银或支付宝进行付款时,简单的几步就转移自己的财产。实际上,你已经在用电子方式签了名。电子签名是一项特殊服务,有专门的签名服务机构,同时需要得到许可。
对于电子签名更多的内容,且不在此展开,下面继续探讨签字与摁手印的不同。
根据实际情况,从签字或摁手印时的环境来假设分析,其实这两者还是有一定的区别。如果合同双方在形成合同时意思真实,没有受外部因素的影响,那么签字与捺印没有可比较性,两者都能真真的代表本人的意思。本文重点侧重于讨论两者在一个非正常的合同达成环境下,谁更能体现合同双方的意思。
我们不考虑合同一方因受欺骗而作出签订合同的决定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对于签字本身来说,当时他并没有意识到自己受到欺骗,在写下自己的名字时他想的就是写自己的名字。这种情况签字与捺印都是一样的。因受欺骗而想维护自己的权利,也只能事后提供被骗的证据,而申请撤销合同。
如果单独考虑这一种极端情况:即一方的签字与捺印,是受到另一方强力胁迫,手的运动被外力控制而形成的字迹与印迹这一情况。考虑到古代官府审理犯人时,往往有一个签字画押的情节,受一些影视作品的影响,让我想到,如果要让一个犯人认罪,是不是可以在刑具的折磨下,致其丧失身体机能,从而可以由他人将其手印摁在供词上,作为定案的依据?如果在这种情况下,签字与印迹如何呢?
我认为在这种情形下,签字是不可能的,只有摁手印或掌印可以达成目的。对于签字来说,如果本人极力反抗,即使由力气较大的人握住其手也不可能写出与正常情况下一样的字迹,如果本人失去行动能力,由外人握住其手也不能写出本人正常字迹。但是对于手印或掌印来说,本人极力反抗与失去行动能力两种情形,都可被外力控制从而摁下自己的指纹或掌纹。所以在这种可能极端的情形下,签字比捺印更能体现事实的真相。
企业的公章在交易活动中代替了企业的意思,但是公章的不确定性太多,比如失效、伪造等情形对于另一方来说往往处于非常被动地位。所以说有的大型(外资)企业在与内资企业交易时,竟强烈要求需要对方企业法定代表人本人签字才认可,至于企业公章可盖可不盖。签字是很不容易伪造的,但是公章却无法评估其真伪,或评估成本太高,因此,企业在交易活动中,特别是标的额较大的单子,尽量要求企业法宝代表人签字。
下次的文章讨论一下企业公章以及电子签名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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