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11日八部门联合下发了《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实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简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
2016年2月1日,全国组织机构管理中心发布了《法人和其它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载体协调会纪要》,对各组织的统一代码的载体及赋码单位作了建议。
根据该纪要,律师事务所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载体为许可证书或登记证书,赋码单位为司法行政管理部门。
对工商行政部门主管的企业换码工作,在2016年上半年就逐步完成,企业是纳税的主来来源,如果不及时完成换码工作,国家税收部门的工作无法正常开展。
同样作为按增值税纳税主体的律师事务所,却迟迟不能取得社会统一信用代码,尤其是新设律师事务所,没有这个码,就无法办理税务登记,没有税务登记就无法开具发票,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及《律师法》,明确要求律师事务所承接业务需要开具正式发票,如果不开具,则可能会受到以下处罚:
这个问题,早已有律师反映到了国务院:
各地司法行政部门也早已知悉律师事务所的问题:
(来源)
结语:作为已经市场化了的律师事务所,司法行政部门既然已经对律师事务所有着严格的管控,那就应当对律师的执业提供正常的环境。律师不能因正常执业所需而受到处罚结果。
长期以来,我国机构代码不统一,“多头赋码”、“多码并存”,缺乏有效协调管理和信息共享机制,多数代码仅应用于各部门内部管理,一些部门信息数据相互割裂封闭,存在“信息孤岛”问题,影响了部门间信息共享和协同监管,增加了社会成本,降低了行政效能。……来源对企业来说,简省了办事环节,原先需要跑几个部门办事的,现在只在一个窗口就可以办完,减少企业经营时间与人力成本,提高经营效率。对政府来说,方便信息统一管理,有助于整合行政资源,提高执政效率。对双方来说都是好事。
2016年2月1日,全国组织机构管理中心发布了《法人和其它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载体协调会纪要》,对各组织的统一代码的载体及赋码单位作了建议。
根据该纪要,律师事务所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载体为许可证书或登记证书,赋码单位为司法行政管理部门。
对工商行政部门主管的企业换码工作,在2016年上半年就逐步完成,企业是纳税的主来来源,如果不及时完成换码工作,国家税收部门的工作无法正常开展。
同样作为按增值税纳税主体的律师事务所,却迟迟不能取得社会统一信用代码,尤其是新设律师事务所,没有这个码,就无法办理税务登记,没有税务登记就无法开具发票,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及《律师法》,明确要求律师事务所承接业务需要开具正式发票,如果不开具,则可能会受到以下处罚:
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律师法》Act50.如今2016年即将结束,但是重庆方面一直对律师事务所换码事宜没有一个明确的办事流程。搞得有些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因无法开具发票,又去注销。
这个问题,早已有律师反映到了国务院:
尊敬的李总理!反映一个有关三证合一的问题。我们律师事务所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去年年底到期,当地质监部门说自2016年1月1日起不再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要求我们办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因为律所不在工商局注册,也不在民政局注册,在当地没有政府部门给律所办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据了解,律所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要到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办理。经联系,反馈是正在研究中。这种事情在年初就有律所反映了,大半年过去了,至今还是办不到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导致律所一些事务无法办理。三证合一本来是简化办事手续,节省办事成本,激发活力的好措施,但律所这类组织成了遗忘的角落,反而变成烦心事。期待能尽快办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016-08-11……来源
各地司法行政部门也早已知悉律师事务所的问题:
(来源)
留言者: 匿名用户留言时间:Jan 13, 2016 6:42:33 PM
广东德纵律师事务所于2016年1月4日从佛山市司法局领取了相关的执业证照。 2016年1月6日致电广东省组织机构代码证中心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的相关事宜,该中心答复收到质检总局的通知(国质检标[2015]608),从2016年1月1日期不在发放组织机构代码证,相关的后续事宜请与当地司法局、税务局咨询。 2016年1月6日致电佛山市司法局、佛山市律协咨询停发组织机构代码证后如何办理税务登记的事宜,佛山市司法局、律协均答复没有收到任何通知停止发放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后续工作安排等。 2016年1月6日到佛山市地税局办理税务登记,地税局告知没有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是无法办理税务登记事宜。另根据(国发[2015]33号)的规定,如果律师所得执业证号是18位数字仍可在没有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情况下办理税务登记,但广东省司法厅颁发的执业证号只是17位数字,不符合上述文件的要求。根据广东省司法厅的决定书(粤司律许决字[2015]06-00036号)的规定,我所必须在领取执业许可证后60日内办妥税务、开立账户等工作,但现在由于质监局、司法厅、税务局之间的协调问题,截止至今,我所仍未办理税务登记,我所接下来的工作该如何开展,请司法厅给予指示,谢谢。
回复回复时间:Jan 27, 2016 11:51:49 AM
孔丽诗:
你于2016年1月13日在广东省司法厅政务网站提交的《停发组织机构代码证后律师事务所如何办理税务登记》的咨询知悉。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律师事务所组织机构代码停止办理问题。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和《广东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的规定,律师事务所经司法行政部门许可领取执业许可证后,须到质检(监)部门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再办理开立银行账户和税务登记手续。自2015年9月1日起,在全省全面实施“三证合一,一证一码”登记制度,根据此制度的规定,在办理企业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及换照申请时,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不再发放,但此次改革未将律师事务所纳入“三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的适用范围。广东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根据国质检标[2015]608号文,自2016年1月1日起,也不再为律师事务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针对此问题,我厅律师管理部门在此前已多次与省质监部门进行了沟通协调,但该部门回应:自改革实行后,已切断原组织机构代码运行系统,无法解决当前律师事务所组织机构代码问题。我厅会同省质监部门已将新设律师事务所办理不了组织机构代码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情况向各自所属的上级部门进行了反映。据了解,司法部目前已商国家质检总局,着手解决律师事务所“三证合一、一证一码”问题,但司法部何时能将律师事务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码段下发我省,具体时间没有明确。
二、关于律师事务所组织机构代码证停发后办理税务登记问题。针对律师事务所组织机构代码证停发后办理不了税务登记问题,我厅律师管理部门也及时向省税务部门反映,并进行沟通协商,目前省地税局正在向国家总局反映有关情况。
三、关于新批律师事务所办理不了税务登记的开业问题。针对目前新批律师事务所办理不了组织机构代码证(社会信用代码证),无法办理税务登记手续,从而开不了业问题,我厅加紧与有关部门沟通解决。在此问题未解决之前,新批律师事务所开业准备时间不计算在60日之内,此问题解决之后,再起算律师事务所开业准备时间。
此复。
结语:作为已经市场化了的律师事务所,司法行政部门既然已经对律师事务所有着严格的管控,那就应当对律师的执业提供正常的环境。律师不能因正常执业所需而受到处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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