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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一律师上诉状中辱骂法官,法院开出5万罚单

澎湃新闻稿,2017年8月24日,封某因在上诉状中使用侮辱性言辞,被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认定为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秦淮法院开出(2017)苏 0104 司惩1号罚款决定,对封某处以罚款5万。9月11日,封某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他不会主动交5万元罚款,将通过其他渠道继续讨要说法。封某表示,自己在上诉状中写下这些词,的确有一定的感情色彩,但法院不应认定这就是侮辱了法官和法院。据了解,律师被法院如此处罚,非常罕见。

据秦淮法官处罚决定书称:
该律师向法官提交的上诉状中,发表“一审判决将法律视为狗屎,上诉人也就不能拿狗屎恶心人”、一审法官“系混入人民法官队伍,党******乱分子”、法官“垃圾法官”、法院“垃圾法院”、法官“一年判错了三百多个冤假错案、你人品真垃圾”等侮辱、诽谤司法机关和司法工伤人员的言辞。

秦淮法院认为其触犯了民事诉讼法两条规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对其罚款5万。后封律师向南京中级人民法院复议,复议请求被驳回,中级法院维持了秦淮法院决定书。

封某告诉现代快报记者,这笔钱还没有交,他也不会交,“法院不是有权划账吗?让他们划吧。”


微博网友评论:

卞修全:这个处罚有些草率。其一,一审程序已经结束,基层法院还有没有权力处罚?其二,既便基层法院有权处罚,有无权力罚款五万?第三,既称侵犯名誉权,是否应由法官另提民事诉讼解决?
郭凯律师:律师应该是理性发声。这种表达于案子没有意义,二审法官也一样会反感。如果认为判决错误,应该写明错误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非理性表达与案子无益,有时还会伤害委托人的利益。
王文灿律师:那也请法院认真审查一下这个律师在上诉状中辱骂的事实是否存在。

注:以上内容摘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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