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个月承接了一个遗产纠纷案子,了解到死者再婚后与第二任妻子购买了一套房产,房产信息登记两个人的名字,对于份额划分没有问题,被告提出房款大部分都是她缴的,没有证据证实,另外提出要求多分遗产,目前《继承法》第十三条 第三款规定: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被告能有法律依据的只有曾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过,因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她并没有来料理后事,所有丧葬事宜全部是死者儿子办理的,从这个侧面可以看出,他们再婚后并没有真切的感情在里面。
这个案子中,比较复杂的一个情况就是,被继承人的母亲后于被继承人死亡。在被继承人死亡时,已经产生继承法律后果,其母亲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已经享有遗产份额,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其母亲的死亡,则使其母亲的继承人对母亲享有死者遗产部分份额有继承权利,因此需要将其母亲所有的第一顺位继承人追加为被告,参与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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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被告有死者的配偶、儿子,另外还有死者母亲的子女(共有3个,这是后面追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