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在网上看到有几则在QQ空间骂人的报道,觉得可以拿来写一写。并不限于在QQ空间出口伤人,在论坛、博客、SNS网站所有的能在互联网上存在的骂人的信息都可能会存在承担法律责任的危险。
其一:有人在QQ空间辱骂丈夫的前妻,而且双方都是一个单位的职工,彼此的交际圈中都有认识的人,骂人的信息散布开来,导致被骂者的工作朋友知道这事,给其造成精神上的创伤,后便一纸诉状递交法院,要求骂人者承担名誉权侵权责任,结果如何,据报道尚无定论,无论法院是否判决其赔礼道歉,支付金钱赔偿。这种疙瘩事情,终究不是好事。
其二:有一个高中的女学生,在QQ空间里面谩骂同学,被骂者气不过,相约打架,结果砖头把一个同学的头部砸伤,化去一笔医疗费用。
其三:一16岁少年在QQ上留言,激怒另一少年,也留言要报复,于是被骂少年纠结一帮朋友在游戏室堵人,结果骂人的朋友被这一群人捅伤,送医院救治无效身亡。
其四:某县一会计因开车外出办事,不小心发生车祸,幸好人没有事。该员工因气不过老板打电话询问自己的车子情况,便在当地一同行业的QQ群里辱骂老板,导致老板一段时间招聘不到会计人员。后老板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一万元精神损失费并赔礼道歉。结果法院判决要求该员工赔礼道歉了结。
以上案例在我这种成熟成年人看起来,是可笑可悲的事件。花季雨季的孩子涉世不深,遇事容易冲动,有些少年甚至血一上头,说砍人就砍人。结果酿成大祸,身陷囹圄,将大把好青春献给鸡圈与高墙的事情并不少见。如果说年龄成为冲动的惩罚,那么经过一点事的成年人也轻易将自己的愤怒发泄变为人身攻击,并发布在这赤祼祼的互联网上,那就是很缺少自我保护的意识。想一想并不犯罪违法,即使要骂也要注意一个度,随便散布到互联网上,它就有一种被无限扩散的可能性,跟一两个人说别人的坏话,这不够成任何法律责任,如果不特定多的人都有可能知晓该信息,则迟早会引火上身。
关于互联网上信息侵害他人名誉权的法律责任,从民事侵权方面讲,即是对个人的名誉权的损害。
网络上的侮辱诽谤言语致人名誉受损,在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制裁,其散见于《民法通则》、《民通意见》、《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解答》、《侵权责任法》中。
骂人,属于侮辱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是否承担法律责任要看该信息的流传性。
在QQ空间骂人的言语没有主动散布出来,比如空间内容设置为“只有自己可见”或者是私密的说说,除了自己任何人是看不到的,从行为上,骂人者发布这种信息,不可能对他人名誉造成损害。其主观不具有过错,不应承担法律责任。其道德品质也许有问题,但是法律上却不能对其进行处罚。如果是他人以技术手段侵入只有自己可见的系统,并且将该内容发布到网上,则侵入者就成为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责任人。
但是在QQ空间如果设置密码,回答问题后可见相关内容,该侮辱诽谤信息仍然可能会被不特定人知晓,其密码答案虽然不被大多数人知道,但仍有让信息扩散的可能性。比如,曾经我就猜对一QQ好友的空间密码,并进入翻看了不少内容,当然这个空间的内容都是健康的。
本文所讲“骂人”本质是恶意中伤他人损害他人人格利益的行为,是否恶意中伤,则要结合特定语言与社交环境,有一些字眼虽然看起来是骂人的字眼,但是明显是好友之间的玩笑话,或者有一些话虽然是激烈的争辩,但是并不是恶意的人生攻击,没有违反社会公德,也没有侵犯他人隐私或价格利益,就不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一般来讲骂人信息被诉侵犯名誉权,在民事责任范畴,主要的承担方式是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与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而精神抚慰金的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从以下六个方面作了指导: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
2.侵害的手段、场合和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其中第1、2、3项没有具体量化标准,但是可以通过一般社会经验与比较进行评价,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来裁决。
参考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2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法发[1993]15号
重庆日报:《在自己QQ空间骂人引来官司律师:让人看见算侵权》
浙江在线-钱江晚报:《QQ群里大骂前老板是畜生女会计泄私愤引来官司》
安徽网:《宿松某校七名高中女生因QQ空间相互辱骂引发群殴》
国际在线:《大学生发泄网骂人差一点引来官司》
评论